产品质量仲裁检验、产品质量鉴定报告、事故分析报告、司法鉴定报告有什么区别?

时间:2024-09-12浏览数:442

产品质量鉴定报告与事故分析报告、司法鉴定报告是一样的吗?

答案是:不同!

         1、产品质量仲裁检验是当产需双方对产品质量发生争议时,由经各级标准化部门审查认可的法定产品质量监督机构,按《产品质量鉴定通用程序规范》标准规定对有争议的产品质量进行抽样检验,并根据检验结果做出公正裁决的活动。产品质量仲裁检验的受理范围主要包括: 产品质量争议的双方或一方要求质量仲裁检验者; 人民法院或工商行政管理局在处理经济案件中,涉及产品质量并需要对产品质量进行判定者; 其他部门需要对产品质量进行判定者。质量仲裁检验的依据是供需双方在合同中对产品质量标准、技术条件、产品图纸等所作的明确规定。仲裁检验必须由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提出,如果仅由质量争议一方当事人提出申请,也不能称为仲裁检验。凡合同中对产品质量没有明确规定,又无产品技术标准的,一般不受理仲裁检验。实行产品质量仲裁检验,对于认真执行标准,按标准生产的企业,可保证其合法利益,对于粗制滥造,坑害群众的生产企业,则给予必要的惩罚,以保护销售者和消费者的利益;申请人可以直接向产品质量检验机构提出申请,也可以通过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向产品质量检验机构提出申请。上述申请人是指司法机关,仲裁机构,处理产品质量纠纷有关社会团体,产品质量争议双方当事人,以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或者其他行政管理部门。受理机构须是经过省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行政或其授权的部门考核合格的质检机构,并且其仲裁检验的产品范围限制在授权其检验的范围内;仲裁检验是针对争议产品所做的检验,仲裁检验的目的是做出争议产品的质量判定,以作为解决产品质量纠纷的技术依据。

        2、 所谓产品质量鉴定,是指省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的鉴定组织单位,根据申请人的委托要求,组织专家对质量争议的产品进行调查、分析、判定,出具质量鉴定报告的过程。产品质量鉴定行业的现有团体标准为《产品质量鉴定通用程序规范》;受理单位为省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质量鉴定组织单位承担产品质量鉴定工作。质量鉴定组织单位可以是产品质量检验机构,也可以是科研机构、大专院校或者社会团体。一般是经由高等法院认可的省级和国家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方可以接受质量鉴定申请,由司法机关,仲裁机构,处理产品质量纠纷有关社会团体,产品质量争议双方当事人以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或者其他行政管理部门作为产品质量鉴定申请的申请人。

          3、事故分析报告,一般是经由省级以上专家库成员依据事故的性质,抽调相关具有行业经验的专家,通过走访、事故现场调查分析、必要的技术手段侦查检验分析等,综合研判事故成因分析的科学论证报告,对人民法院的责任追查判责、吸取事故经验教训等,具有重要的社会责任意义。

          4、司法鉴定是指在诉讼活动中鉴定人运用科学技术或者专门知识对诉讼涉及的专门性问题进行鉴别和判断并提供鉴定意见的活动。或者说,司法鉴定是指在诉讼过程中,对案件中的专门性问题,由司法机关当事人委托法定鉴定单位,运用专业知识和技术,依照法定程序作出鉴别和判断的一种活动。司法鉴定的受理机构必须经由司法部、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联合印发《关于规范和推进司法鉴定认证认可工作的通知》,规定到2019年底,从事法医物证、法医毒物、微量物证、环境损害鉴定的司法鉴定机构,必须具备通过认证认可的检测实验室,必须经**司法行政部门主管登记在册的全国鉴定人和鉴定机构。省级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依照本决定的规定,负责对鉴定人和鉴定机构的登记、名册编制和公告。司法鉴定报告是较为严格的报告,一般对临界值的产品质量指标结果须进行不确定度的分析。

          综上所述,司法鉴定报告>事故分析报告>产品质量鉴定报告>仲裁检验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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